停辦!罰款!涉及校外培訓,江門最新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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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是國家實施“雙減”政策3周年。為深入推動“雙減”工作在江門落地落實落細,我市各級各有關部門加強校外培訓機構綜合治理,重點加大無證無照辦學、超范圍經營、隱形變異學科類培訓、重大消防安全隱患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切實減輕中小學生校外培訓負擔,保障家長學生合法權益。
近期
我市部分校外培訓機構已經受到
相關職能部門的行政處罰
以教育咨詢服務名義
開展學科類培訓?
退還所收費用+處罰!
依據《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審批開展校外培訓,構成擅自舉辦校外培訓機構,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公安、民政或者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責令停止舉辦、退還所收費用,并對舉辦者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2023年11月,根據舉報線索,蓬江區教育局對蓬江區學**教育咨詢服務中心違規開展學科類培訓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在未取得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的情況下,組織人員在專門場所,面向中小學生開展學科類培訓,構成擅自舉辦校外培訓機構違法行為。蓬江區教育局責令舉辦者停止辦學、退還所收費用,并對其進行了行政立案處理,對舉辦者處違法所得一倍罰款3920元。2024年2月19日,當事人完成罰款繳交。
以托管中心名義
違規開展學科類培訓?
退還所收費用+注銷或罰款!
依據《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變相開展學科類校外培訓,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退還所收費用,予以警告或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2023年12月底,上級有關部門反饋蓬江區創*托管中心涉嫌違規開展學科培訓。經核查,該托管機構經營者吳某以托管名義有償開展學科類校外培訓。蓬江區教育局責令其改正,退還全部所收費用。2024年1月29日,該托管機構進行了注銷登記。
據群眾反映,新會區會城哈*教育信息咨詢服務中心以托管名義收取費用違規開展學科類培訓線索,經新會區教育局實地調查,確認屬實。鑒于該公司主動供述違法辦學行為,主動核算并確認違法所得,及時停止違法行為并積極退還所收費用。新會區教育局在對該公司進行批評教育的基礎上,作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退還全部所收費用12.4萬元、罰款2.5萬元的行政處罰。
消防安全不達標
擅自投入、使用?
責令停止使用+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五條第四款之規定,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救援機構許可的,不得投入使用、營業。
2023年12月28日,經查明,鶴山市智*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作為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救援機構許可,擅自投入、使用,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五條第四款之規定,鶴山市消防救援大隊決定對該機構違法行為責令停止使用并罰款4.45萬元的行政處罰。
家長要樹立科學的育孩觀
市教育局提醒全市廣大學生家長,多學習了解相關政策法規,樹立正確科學的教育觀、成才觀,理性看待校外培訓的作用,不要盲目跟風攀比、拔苗助長,引導孩子德智體美勞身心健康成長。
如確需為孩子報讀校外培訓機構,要尊重孩子的意愿興趣和結合身心特點,適量科學選擇證照齊全的校外培訓機構,并做到“三必須”“三不要”,以保障自身權益。
校外培訓機構
要依法依規辦學
市教育局也提醒全市所有校外培訓機構,要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范辦學,不斷提升自身教學質量和服務水平,共同促進校外培訓行業健康良性發展。
一、依法依規開展校外培訓
《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已于2023年10月15日正式施行,請各校外培訓機構認真對照學習,依法依規開展培訓。對于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的機構,各級教育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依法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按相關規定責令停止招收學員、吊銷辦學許可證。
二、開展培訓必須具備辦學資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要求,校外培訓機構必須經審批機關審批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并登記獲得《營業執照》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后,方可開展培訓。機構在籌設期內不得招生,不得以正在申請辦證為由招攬學員。校外培訓機構須全部納入全國校外培訓機構監管與服務綜合平臺(網址:https://xwpx.eduyun.cn/)范圍監管,并按要求完成各項工作。
三、不得違規開展學科類培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及義務教育“雙減”政策規定,校外培訓機構不得占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組織學科類培訓,寒假期間任何形式的學科類校外培訓都屬于違法違規。任何機構或個人不得以咨詢、文化傳播、住家教師、眾籌私教、國學素養、思維訓練等名義開展“一對一”“一對多”等隱形變異學科培訓。
四、規范收取培訓費用
校外培訓機構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變相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或60課時的費用,其中,學科類培訓機構應按照政府指導價收取費用,非學科類培訓機構不得一次性收取超過5000元的費用。嚴格落實《校外培訓機構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要求,校外培訓機構預先收取的培訓服務費作為負債管理,嚴禁提前確認收入。請各校外培訓機構正確認識預收費用屬性。校外培訓機構與培訓對象或其監護人簽訂培訓服務合同,應使用由教育部和市場監管總局聯合制定的《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訂版),并據實開具發票。廣東省鼓勵廣大校外培訓機構采用“先上課、后付費”模式。
五、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安全生產是一切工作的底線。校外培訓機構要落實“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工作要求,在寒假前至少開展1次安全自查自糾,并制定完善疏散逃生等應急預案;加強日常管理,確保營業期間每2小時開展不少于1次的防火等安全巡查。監管部門將對培訓機構開展安全專項檢查,存在場地、設施、消防等安全隱患的機構應立即停業整改,切實保障學員生命安全。
編輯 | 蓬江發布編輯部
來源 | 江門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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